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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文件
赣财教[2005]3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尽快落实农村
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
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加大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在内的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对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投入,是事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事,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地方在执行政策、落实经费上是认真及时的,但也有少数地方执行政策力度不够,资金安排不及时,有的甚至预算安排没有按政策规定落实。对此,应引起各级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切实抓好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拨付、监督等各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由县财政在预算内按照农村小学生均20元/年、初中生均30元/年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各设区市财政局要督促县级财政在预算内按照省定标准及时足额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并及时下达预算。同时,要按照进度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县级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没有达到标准的要补足,超过标准的不得减少。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在原省政府批准小学生20元/年,初中生30元/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即达到小学生均40元/年,初中生均60元/年,新增部分作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计算机教育、远程教育、英语教育及教育培训等,新增经费部分全部由省财政专项补助。该项资金省财政已以赣财预[2004]134号、赣财预[2005]3号下达各地。各设区市财政局要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尽快对省补助的公用经费落实到位,并按进度拨付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公用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方面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集中、挤占、截留、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四、近期内,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就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并于4月30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科文财务 教育 公用经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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