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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洪保安资金上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切实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5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上缴防洪保安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地财政部门截至2006年底是否按赣府发[1995]63号和赣府厅发[2000]4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防洪保安资金。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我厅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时间安排自2007年五月初开始,至五月底结束。
    三、检查处理
    查出欠缴省级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即时上缴省防洪保安资金财政专户,否则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四、有关要求
    此次检查是在对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单位(详见附件)2003-2006年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开展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基础上的延伸检查。目前,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在我厅检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对所列单位2003-2006年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进行重复检查。请各地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此次检查。

    附件: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名单

附件:

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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