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及时发放到三峡移民手中,三峡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企〔2006〕11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移民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赣财企〔2007〕31号)文件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三峡移民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三峡移民接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峡办”)核定的三峡移民人数,将三峡移民资金按季拨付到各设区市、各省直管县财政局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上,然后由各市、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赣财企〔2006〕110号和赣财企〔2007〕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代为拨付;三峡移民资金的预决算工作由同级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赣财企〔2006〕110号文件编制、上报。
二、县(市、区)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由各地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三峡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制订,以三峡移民管理机构为主,由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汇总上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再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最后,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商省财政厅确定。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扶持规划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全省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将后期扶持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上。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需要,将项目资金逐级下拨到市、县(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再由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将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拨付项目资金文件必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