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区) 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年度稽查工作,大部分地方按规定对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做了专项安排,停止了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收取年审费,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但是,仍有少数地方财政没有安排专项经费,还在年度稽查过程中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收取年审费,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根据财政部财综[2002]38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经费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是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组织好收费年度稽查工作。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的正常开支需要,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