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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资源占用费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检验费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南昌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报广告资源占用费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检验费的请示》(洪价行字[200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以及《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3日省人大第九届常委会20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规定,你市收取的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定名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渣土运输车辆检验费”收费项目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你市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渣土运输车辆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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