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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矿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10]6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的要求,为做好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奖励资金支持重点。
  奖励资金重点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加强管理,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重点包括:
  1.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3.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4.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5.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6.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7.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示范工程资金支持重点。
  1.油气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支持老油田采收先进技术,低丰度、低渗透油气资源有效开采技术,油砂、油页岩、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2.煤炭资源高效开采及废物利用示范。重点支持中薄煤层机械开采、特厚煤层高效开采,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含煤高岭石及煤系硫铁矿综合利用及高灰难选煤泥分选、煤矸石回填绿色开采及综合利用等技术。
  3.黑色金属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支持宁乡式、宣龙式高磷鲕状赤铁矿,褐铁矿、菱铁矿等复杂难选铁矿,钒钛磁铁矿、含稀土铌铁矿、锡铁矿等多组分共伴生铁矿,低品位微细粒碳酸锰矿等复杂难利用锰矿及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4.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低品位氧化矿、复杂难处理多金属硫化矿、难利用铜矿、难利用铝土矿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及尾矿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等。
  5.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矿产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稀土多金属矿、金矿石、铂钯矿、锶矿等稀贵、稀有稀散金属资源极其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等。
  6.化工矿产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低品位磷矿、各类共伴生硫铁矿、低品位硫铁矿、硼铁矿及西部干旱地区以及西藏高原地区的盐湖钾盐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7.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支持高铝粘土、高岭土、萤石、石墨、菱镁矿等优势非金属矿资源的高效利用工程示范,显著提高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8.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果显著、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
  二、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直企业或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的正式文件及汇总表(表式见附件1);附件包括单项材料,具体包括:
  (一)申请奖励资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1)。
  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表式见附件2—2)。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程、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资源储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况,设计(核定)和实际的“三率”指标;
  (2)申请理由;
  (3)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
  (4)矿山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情况;
  (5)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计算与说明;
  (6)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7)附件。近三年符合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要求的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近三年矿山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以及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有关的财务报表;矿山企业法定证照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示范工程资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件3)
  2.示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1)立项背景及意义。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相关技术的应用前景分析;现有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重点说明示范工程的成熟度,企业本身发展该项技术方法的规划及项目建议情况)
  (2)总体目标。
  (3)技术路线。示范工程拟采用的技术、工艺及设备等
  (4)重点任务与进度安排。
  (5)资金预算。示范工程总体资金预算(附经费预算表);企业配套资金安排情况。
  (6)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预期主要成果;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包括工程本身的效益及全国推广可产生的效益分析)。
  (7)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3.其它必备材料。
  中央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和示范工程资金还须附申请资金的矿山企业为中央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控股股份占50%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数量
  (一)奖励资金
  赣州市、上饶市申报的矿山企业各不得超过3个,九江市、萍乡市各不得超过2个,其他设区市各不得超过1个;江西省煤炭集团、江西铜业集团各不得超过4个,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超过2个。
  (二)示范工程资金
  赣州市、上饶市示范工程项目各不得超过2个;其他设区市各不得超过1个,省直集团公司各不得超过2个。
  四、有关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请主体、条件、程序等按照财建〔2010〕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申报数量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超出规定数量的将不予受理。
  (三)请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0年8月23日前分别报送江西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二份(联系电话:0791-7287590)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一份(联系电话:0791-6107890)。
  附表1: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附表2-1:申请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2-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doc  
附表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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