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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阳光运行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13号)的规定,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任务,根据今年3月23日全省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视频会议精神及我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办[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对全省各市、县(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各市、县(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单位用票资格再界定
1、除文件另有规定外,是否严格按财务隶属关系(主要表现为财政管理级次、预算编制权责归属等)确定财政票据供票范围,对于原按属地原则供票的单位是否及时进行纠正并办结相关供票关系划转手续;
2、对两年内(含)未发生票据购领、核销业务又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是否予以冻结、中止购票资格;对于执收项目已被取消的部门和单位是否进行及时清理并停供财政票据。
(二)关于票据电子化管理实施对象和范围
1、是否将本级所有用票单位纳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范围;
2、是否将本级所核发的各类财政票据均纳入票据电子化管理范围;
3、对于少数具备现场执收条件,具有现场执收核定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所必需的手工票据,是否按照限项目(限定执收项目)、限票种(一般为定额票据)、限数量(限定供票数量)、限人员(规定用票人员)和限时间(规定手工用票执收信息补录期限)的原则,通过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系统重新核发手工票据,确保“没有一个单位,没有一种票据置身于软件系统之外”,真正做到用票单位和各类票据“全覆盖”,实现“纵到底、横到边”。
(三)关于软件系统基础信息设置
1、系统设置中是否设有与现行执收执罚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执收项目或标准;
2、末级项目(指最终能在票据票面“项目”类中打印出来的具体执收科目名称)是否出现“其他”、“其他费用”、“其他收入”、“往来资金”和“代收项目”之类空泛或模糊的项目名称;
3、往来、代收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财务及会计核算准则要求,是否严格执行了赣财非税[2010]3号和赣财办[2010]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用票单位的编码体系设置和运用是否符合统一、规范的原则;
5、票种编码设置和运用是否符合统一、规范的原则。
(四)关于系统运行质量管理
1、系统启用前各用票单位原购领的所有手工票据是否全部核(缴)讫,是否存在电子票据与手工票据、新票与旧票“平行使用”或手工票据“体外循环(指不通过软件系统领发、核销管理)”的现象;
2、是否建立作废电子票据的逐份核验和补录(手工)票据的抽查制度。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市、县(区)财政部门自查和省厅重点抽查相结合。
(一)自查阶段
自2010年9月1日至9月13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要求,针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8月31日止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验收自查明细表》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验收自查汇总表》(附件一)。9月14日前,全省各县(区)财政局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上报所属设区市财政局,并同时将上述材料抄报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9月16日前,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级及下辖各县(区)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表(表一)上报省厅。各市、县(区)财政局上报省厅材料均为电子版。
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91-6282103.
(二)重点抽查阶段
1、自2010年9月25日开始,我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届时将从设区市财政部门中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参加)对全省各市、县(区)2010年8月31日前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2、检查、验收工作采用市、县(区)挂钩、定性与定量挂钩和技术与管理挂钩的原则进行。
四、程序与方法
(一)赴各设区市检查组,应随机选取该设区市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进行检查,对市、县(区)两级用票单位的检查各选取2-3家单位进行;
(二)检查组应结合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材料,采用“听(听汇报)、看(看自查报告、自查表等材料)、查(实地核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既要查阅市、县(区)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数据,又要延伸到同级用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学习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准确掌握各项自查要求和统计口径(熟悉自查内容,认真阅读“自查表填制说明”),严控误差率,确保自查质量。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做到内容翔实,数据真实,事例鲜活,重在突出改革成效,切实体现社会积极反响。对于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自查材料,经与重点抽查结果及软件实施单位提供的具体实施信息核对、确认后,将报省纪委备案并作为我厅对各市、县(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推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和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以自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及时纠正、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全面排查,拾遗补漏,清理盲区,根除盲点,消除死角,不留空缺,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完成本地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任务。
附件:1、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自查汇表(表一、表二)填制说明.xls
2、2010年全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截至7月31日).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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