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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作物和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养殖业品种;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 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省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市、县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上报保费补贴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以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季度,省财政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将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全年预计保费补贴的60%预拨。下半年,省财政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预拨情况,将剩余的保费补贴资金予以拨付。 第十条 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每两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情况,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拖欠。同时,应将审核保单情况、资金文件及拨付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所辖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附件3-1)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表》(附件3-2),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应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和保费补贴情况,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附件4),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如因实际承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9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对于9月底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缺口,可在向省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时一并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省、市、县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本级财政及时安排补足。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并就上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要险种、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省财政厅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印发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一篇:关于开展江西省第四次财政科研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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