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省文联,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促进江西文艺创作与繁荣,推动江西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级财政设立了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西文艺创作与繁荣,推动江西文化的大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江西实际,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实施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为加强对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为扶持我省文艺创作与繁荣,重点支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的公益性、本土性、原创性文艺创作,推动全省文艺创作与繁荣事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创作与繁荣,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诗集、散文集、民间文学、文学评论集、影视文学、戏剧(中型以上)、主题型歌舞(整台)、音乐(器乐、歌曲)、舞蹈、曲艺、杂技、木偶作品,美术、书法、摄影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经专家认定的扶持作品创作、生产的经费;受扶持作品展演、出版等宣传、推广经费、管理成本(实施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等,控制在3%资金总量内)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涉及知识产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逐级申报、分类审核、择优扶持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文联”)三家负责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实施及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专项资金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日常工作,并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等情况。
2、组织专家评审。专项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联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项目评审管理。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库列名单中的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对申请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审定评审项目;负责对入选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
3、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将审定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以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申报。各设区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财政局分别会同当地文化局和文联联合申报。
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时,须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或文联)审核汇总后,分别填写《江西省文艺创作与繁荣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及情况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和省文联。
省直有关单位分口向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和省文联申报。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凡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联共同组织专家评审,按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分口分配审定后,入选项目和金额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底,2011年为8月31日。
第十四条涉及设区市及所辖市县的项目资金指标列市、县。所有项目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分别和省文化厅、省文联提供的项目拨款进度审核表(详见附表2)拨付资金。当年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全部支付。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局、文联要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省财政、省文化厅、省文联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每年2月底前,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局、文联应整理上一年度的项目,如实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市和单位今后申报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