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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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