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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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