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文件精神,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从2011年8月1日起,将现有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比例维持不变,中央财政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25%。
此次调整补贴标准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不新增下达2011年补贴资金。请各地从《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赣财建[2011]182号)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赣财预[2011]122号)已下达资金中安排,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以及《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44号)的规定,落实应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款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及屠宰企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补贴款如有不足,地方财政可先行垫付,以后据实清算。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