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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鑫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江西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9日至23日对你公司开展了2019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你公司2019年第21、34和47号资产评估报告未将无形资产纳入评估价值范畴,影响评估价值,系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公司奉新项目组冒用王略(挂证)出具47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只采用了一种方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重大事项未在报告书中披露、注册评估师未在报告书上签字、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现场勘察记录缺失或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公司在实施上述资产评估过程中,未实施必要、有效的评估程序,未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存在重大遗漏事项,未对报告出具人真实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对报告出具人无本人签署情况未进行监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款和第七款之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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