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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钟祥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江西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9日至23日对你所在宜春鑫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了2019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宜春鑫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第21、34和47号资产评估报告未将无形资产纳入评估价值范畴,影响评估价值,系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上述报告由你签字盖章出具。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在实施上述资产评估过程中,未实施必要、有效的评估程序,未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但对评估结果未造成重大影响。

你作为资产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评估责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我厅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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