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索格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APM写字楼3-5号楼C2-406室
当事人:江西隆鑫房地产评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788329
法定代表人:陈修信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5号五度智慧广场商务楼16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1〕10号),我厅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3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不严格。你公司在成本确认过程中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五款有关规定。
2.预提费用的计提缺乏依据。你公司2020年6月30日和9月7日共计提预提费用3,200,000.00元(占全年主营业务成本的61%),均无原始凭证等计提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有关规定。
3.主营业务成本发票未反映实质内容。你公司部分发票未经有关人员签字审核,后附合同信息不完整,无法反映该项业务的实质内容。经统计,此类发票共1,949,353.12元,预提费用冲抵此类发票共699,123.00元,两项合计2,648,476.12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2日
上一篇: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