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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APM写字楼3-5号楼C2-406室
当事人:赣州信元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224949986
法定代表人:郭勇君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6号中廷森林公馆8栋1单元4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1〕10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对你所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少列费用467,030.83元。你所2020年度实际支付职工工资899,196.80元,其中:2020年7-12月通过“管理费用”列支职工工资432,165.97元,2020年1-6月使用2019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结余467,030.83元。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之规定。
2.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多列费用380,635.70元。你所2020年度通过“管理费用”计提协作费、咨询费、劳务费3,763,400.00元,无计提依据,2020年度实际支付上述费用3,382,764.30元,未提供费用结算清单。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及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之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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