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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当事人:江西信佳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0952737X

法定代表人:邹云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4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1〕10号),我厅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9月6日至9月8日对你公司2020年度的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不严格。你公司在费用报销过程中无经办、审核人员签字,所有凭证附件无制单、复核人员签字。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反应不真实。你公司库存现金总账与明细账余额不符,库存现金明细账与现金日记账不符,明细账凭证号与记账凭证号不符;你公司凭证号不连续;你公司现金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账簿,未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有关规定。

3.现金管理不规范。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总账、明细账中均反映为现金入账,与银行转账收款的实际不符。你公司所有的成本费用均使用现金支付。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

4.财务报表前后期数据不符。你公司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初数与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数不一致,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数与2021年1月31日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期初数不一致。

以上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第1至3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

针对上述第4项问题,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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