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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抚州市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财政职能,积极筹措资金,扎实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提标资金保障工作。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分别从825元、600元提高到885元、660元。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080年提高到115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60元。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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