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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2023年1月1日起,吉安县对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标准进行调整,并对1-3月提标资金及时补发,截至目前已全部补发到位,共补发困难群众提标提补资金403万元,惠及困难群众12万人次。县财政部门在落实困群众提标提补政策中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资金筹集到位。县财政在年初预算时,参照往年提标情况对当年困难群众提标提补资金进行科学测算,并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困难群众提标提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是标准提高到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困难群众提标提补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885元/人.月、660元/人.月,月人均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570元/人.月、44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及农村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到1150元/人.月,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统一提高到860元/人.月;特困失能人员、半失能人员、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1380元/人.月、350元/人.月、100元/人.月;城乡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均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1820元/人.月、1360元/人.月、1360元/人.月,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0元;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
三是资金补发到位。县财政积极调度国库资金,优先保障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补发资金全部通过社保“一卡通”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或拨付到集中供养机构。(田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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