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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四举措”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今年以来,兴国县财政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贯彻新形势下“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发挥财政职能,落实具体举措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严格执行采购意向公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要求项目采购意向必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对于未规定进行意向公开的项目不予备案采购。


二是完善采购单位合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智慧监管系统,对采购单位采购合同签订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在监控中发现采购项目中标超过规定时限仍未签订并公示的单位进行预警,并书面函告采购单位,督促其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公示。


三是强化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对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动态监管,书面函告采购单位严格履行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要求采购单位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对于大型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四是加大“政采贷”推广力度。建立财政、采购单位、银行、供应商企业的“政银企”协调机制,简化“政采贷”办理流程,加大政策推广力度,夯实采购单位职责,协调银行金融支持。要求采购单位树牢服务意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商征询“政采贷”意向,积极引导帮助意向供应商办理贷款手续,减轻资金压力。(李甘顺、雷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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