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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开立审批。预算单位开立代发户参照正常账户开立相关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立。由财政国库部门建立统一管理台账,并与各代理银行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各预算单位所编制的支付令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所有预算单位银行代发户纳入统一管理。
二、控制账户数量。不需要代发民生资金的预算单位允许在县内一家银行网点开立一个工资代发户;需要代发民生资金的预算单位允许在县内同一家银行网点开立一个工资代发户和一个民生资金代发户。原已开立代发户不符合规定的,需在规定期限内清理规范到位。
三、统一账户名称。工资代发户的名称统一为“单位名称+工资代发户”,民生资金代发户名称统一为“单位名称+民生资金代发户”。原已开立但名称不符合规范的,需在规定期限内到代理银行完成变更,并将变更后的账户信息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四、严控资金范围。工资代发户只能用于代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个人的工资,民生资金代发户只能用于代发涉农惠民补贴等给个人的民生资金,工资代发户与民生资金代发户不得窜用,严禁将支付给单位、商家、公司企业的资金通过代发户发放。
五、强化日常监管。规定代发户资金来源只能从本单位相关账户拨入,不得从其他单位账户拨入。要求对代发明细数据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造册数据与实际发放情况相一致。资金拨入代发户后要跟进督促代理银行及时发放,对确实无法发放或发生退回的资金要原路退回,不得滞留。切实做好代发户的日常对账工作,预算单位每月向代理银行获取对账单装订成册备查,确保代发户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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