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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550元,各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贫金标准均有提高。
《通知》明确,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以年龄为界限分为三个标准,40-48周岁的,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49-59周岁的,从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50 元;60周岁以上的,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50元。
《通知》提出,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对一般县和西部政策延伸县分别按30%和4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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