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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赣财库【2005】34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严格控制并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强化资金监管、落实“收支两条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要措施,也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2001年,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部署,相继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撤销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了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2004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发了《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和监管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有的部门和单位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然存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现象。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资金监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研究决定,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前一阶段清理核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一次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查,同时,进行银行账户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清查的范围和任务

(一)本次清查的范围是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及其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省级预算单位要依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4]7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自查,严格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二)通过这次清理自查,省级预算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撤销,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要重新报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取得《银行开户证》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专人保管相关证件。

二、账户清查的步骤和要求

(一)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2005年11月20日以前,省级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做出撤销、归并或保留的处理。省级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通过清查要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银行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的报批手续,实行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规范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私设账户和公款私存等。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自查工作结束后,省级预算单位要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查的详细情况报送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一是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并附电子文档),以及将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书面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并抄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二是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表2,并附电子文档),同时附上《银行开户证》(正本原件)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重点抽查。2005年11月20日至12月底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审计厅等部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根据有关银行账户规定和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具体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凡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凡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依法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凡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账户清查的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熟悉掌握有关银行账户政策、法规,充分认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银行账户清查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银行账户自查工作方案,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查工作,并认真清理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按时按质完成自查工作任务。同时,要积极配合联合检查组做好被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查询工作,如实提供单位银行账户的有关资料,为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便利。

(二)财政、监察、人行和审计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银行账户清查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查工作,对涉及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省监察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省审计厅要通过审计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每个部门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既加强沟通联系,又注意协调一致。联合检查组要贯彻严格执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取得相关的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一、《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表1-1)

      二、《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情况登记表》(附表1-2)

      三、《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表2)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 西 省 监 察 厅         江 西 省 审 计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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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五年十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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