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政府:
根据群众举报,我厅派出核查组于2006年6月1日至3日就你县违规对干部职工收取“教育附加费”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查明:
你县政府于1997年5月13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在职干部职工中征收教育附加费的通知》(泰府字[1997]49号)文件,其中规定:“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为本县境内的在职干部职工(含中央、省、地驻县单位),各单位按干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征收,厂矿企业按干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征收,由县审计局按年收取。
你县审计局每年对县直单位进行审计时,将征收“教育附加费”做为“审计收入”缴入县财政“审计专户”,县财政局按审计收入总额的30%返还给县审计局作了机关经费,其余教育附加费统一纳入县级预算安排给教育部门作事业费支出。据统计,仅2003年至2006年此项“教育附加费”累计征收了333,691.34元,其中2003年103980.58元,2004年98763.52元,2005年115497.24,2006年1-3月15450元。
你县政府发文向干部职工收取“教育附加费”,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请你们立即予以纠正,撤销该收费文件,停止收费,已收取的“教育附加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文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
执行不到位的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联系单位:江西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 邮编:330046
联系电话:0791-7287673
联系人:万晓堂、颜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