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江西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水利基础设施防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单位在防洪保安资金缴纳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征缴不规范、漏征欠缴现象。为了切实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5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财政部驻江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决定对部分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单位开展一次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一)部分中央驻赣单位:南昌铁路局、省邮政局、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省电信公司、江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江西分公司、省烟草专卖局、省电力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民航南昌空管中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厦航南昌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钨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单位。
(二)部分省属单位: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省新闻出版集团公司、省医药集团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洪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丰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单位。
二、检查依据 国务院国发[1997]7号,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1995]63号、赣府厅发[1998]54号、赣府厅发[2000]48号,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等有关规定。具体标准为: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三、检查内容 上述单位2003年至2006年是否按赣府发[1995]63号和赣府厅发[2000]4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 江西省财政厅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时间安排自2007年四月初开始,至五月底结束。
五、检查处理 (一)查出的能及时补缴省财政专户的,免收滞纳金,统一开具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据,并加盖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上缴省防洪保安资金财政专户。
(二)查出的拒缴单位,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