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关注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意见》),2007年,省财政新增安排44亿元以上资金,实施40项公共财政政策。目前,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正在陆续下拨,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生资金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根据《意见》中关于“严明纪律,强化监管”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支出绩效管理年”关于加强对重大财政政策执行过程监督的部署,省厅将切实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选择关系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资金,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配套资金不到位等行为,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或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涉及到重大的经济问题按照有关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本着对民生工程资金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重点加强对40项公共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跟踪监督,促使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确保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基层去,体现在群众中,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