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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设立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4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性质为有限责任。
    二、同意肖存耕、陈克泱、聂昌生、胡峰、刘小梅为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肖存耕为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三、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目前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执业场所为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路19号华财大厦B063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后的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承办下列业务:
    (一)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五、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并受法律保护。
    六、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出资人必须专职从事本所的工作。该所的业务活动,接受江西省财政厅的监督和管理,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请你们收到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到江西省财政厅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在江西中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五位股东必须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事务所执业。
    特此批复。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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