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炭集团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近期,有部分煤矿企业反映少数地方的主管部门向企业收取煤矿维简费,加重了企业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煤矿企业的任何主管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5]18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建[2004]157号)有关规定,停止省市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核销相关收费票据;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