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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办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局、工商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2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资产[2007]1号)通知要求,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划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整合运作改革是我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工作。通过整合运作改革把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转化为高效流动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循环运行体系,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融资能力,实现资产的裂变扩张和保值增值,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划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以下要求办理划转和变更登记手续:
    1、凡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如酒店、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等),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名义,到工商管理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如店面、商铺等),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名义,到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中:
    已办理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该房屋进行了增建或改建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批文;原单位名称改变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地名办的变更证明。
    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应进行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分割登记而未进行资产权属分割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划转通知书作出的资产权属分割处理意见,进行资产权属分割后办理资产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名义,到工商管理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占有且暂未使用的闲置资产,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名义,到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料,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出具的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名义,到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考虑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特别是由于历史的、原有政策管理等原因而导致土地、房屋权证资料缺漏或不齐全、不完备的,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工作中,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简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省政府下发的赣府发[2007]27号规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权属划转变更中,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江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结算,其余收费全免。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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