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报来关于设立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三、同意孙仁样、林绍光为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四、同意孙仁样为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五、孙仁样(36000227)、林绍光(36000225)、艾银开(36000228)、吴大毛(36000299)、张智军(36020022)共5人为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六、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资总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鹰潭市交通路。
七、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八、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九、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十、接此批复后,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资格。
请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资产评估资格变更,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