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财政局:
近期,省新村办、省财政厅对部分设区市和县(市、区)的2008年度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结果表明,资金使用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如不加以制止任其发展,势必对我省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此,省新村办和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必须认真执行省里下发的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各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章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恶意违规的错误做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现就资金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强调如下:
一、市县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予以落实。资金筹措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步伐和长久发展,各地要切实把筹集落实好资金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严格按照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好资金,不得弄虚作假、空头承诺、敷衍塞责。因财力不能足额落实的,应主动要求调减村点建设规模。对搞虚假配套的地方,省里将通报批评,并按缺额部分直接扣减下年相应的村点规模。
二、统一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设立的有关规定。2006年各地按要求都在县级设立了“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但专户设立的不统一带来了资金拨付、核算、监管等方面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个别地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资金安全造成了隐患。为此,统一明确规定如下:新农村建设县级资金专户一律开设在财政部门,县级新村办除工作经费账户外,不再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同时,县专户不得转入与村点建设无关的其它资金,专户资金除物资集中采购的统一支付外,必须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账户,不得从专户直接拨付到行政村或试点村。与此规定不符的县(市、区)在年内必须予以调整。
三、确保各村点的直接统筹资金最低补助额度。每年省里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批复都明确规定了各村点的直接统筹资金补助额度,并强调了各村点之间不得互相调剂增减安排铺底资金。但仍有少数地方无视这一明文规定,在村点之间随意调剂分配资金。为此再次强调:每个村点安排的各级直接统筹资金(2009年为16万元)为最低额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用新增财力提高配套标准,但不得降低克扣这个标准,不得在规定的铺底资金额度内对村点进行调剂安排。各地要对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四、加强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一些地方在资金县级专户中任意支配利息、列支工作经费、开支与村点建设无关的费用,缺乏应有的专款专用意识和基本财经知识。此外,村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开支不合理、白条充账、假发票等违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因此,各地必须进一步加大资金和财务管理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专户报账的审核人员要从严把关,努力减少和杜绝违规经费开支,对查出的违规资金要责成整改直至追回或扣减计划拨款。
五、规范资金结算和报账制度。此次专项检查发现,实行乡级报账制的少数乡镇只有资金往来账,做账凭证基本上是用资金拨入拨出凭单和借条收条,没有任何发票等有效报账凭证入账。这些做法严重违反资金报账管理和财务制度,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部分村点数量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其余主要以乡级报账为主。在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的统一账户进行统一核算的,必须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账,并规范总账、明细账、分户账和凭证管理制度,做到账证一致、合法有效。
六、做好资金财务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市县新村办工作人员的资金财务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省新村办、省财政厅将举办资金管理培训班,对市县新村办分管领导和资金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要求各地逐级开展资金专项培训工作,提高县乡新村办工作人员和理事会负责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此外,要求各县(市、区)采取财政委派或社会招聘的形式,在新村办配置至少一名持有会计证的专业会计人员。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印发情况通报,发放整改通知书,并一律记录在案,与评先、处罚等直接挂钩。各县(市、区)接此通知后,立即逐条对照开展自查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偏整改。自查报告请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县级新村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新村办和财政厅,并抄送市新村办和财政局。
江西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