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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国家粮油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生产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油安全的基础,中央财政出台了对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09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2009]7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财政对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建[2008]195号)的规定,全省合计拨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78662万元,此项资金列入2009年年终结算补助。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新增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超级产粮大县奖励;新增的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产油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实行动态管理。
二、超级产粮大县的奖励,根据统计部门数据测算,对近5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产粮大县前100名,由中央财政给予动态奖励。新增产油大县根据2007年-2008年分县产油量,按从高到低,并兼顾区域平衡原则确定。
三、2008年以来新增的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新增的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特别要用于完善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支出。2008年以前作为财力补助的基数部分,在地方财力困难有较大缓解后,也应逐步调整用于支持粮食安全方面开支。
四、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赣财建[2008]195号的要求,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对分县粮油生产等基础数据和奖励资金使用效果的动态管理制度。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奖励资金的使用要求,加大对本地粮油产业的支持力度,确保我省粮油安全;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附件:2009年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油)大县名单.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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