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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不断提高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现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厅关于2008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150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56号)有关规定,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各县市(区)种粮大户2009年水稻播种面积数,按每亩补贴16元的标准,拨付你县市(区)2009年种粮大户直接补贴资金 万元,资金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在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财政局要在12月22日以前,将种粮大户直补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惠农补贴资金专户。
二、乡镇财政所要在2009年12月底以前,核定每个种粮大户直接补贴资金金额,将补贴情况表提交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将直补资金存入种粮大户的“一卡通”存折。
三、为减少以后补录农民补贴网数据及统一直补资金发放格式,种粮大户直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必须先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信息系统软件,然后通过“一卡通”软件进行发放。
四、财政部门与要金融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滞延补贴资金发放,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
五、补贴资金严禁集体代领,用于抵扣各种税款、水费和其他集资款。市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对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加强资金发放监管,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集体代领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出现违规发放补贴资金和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集资款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必须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省将视违规情节及处理情况,直接扣减相关地方粮食直补工作经费。
六、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大户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种粮大户,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取消该种粮大户以后两年的享受补贴资格。
附件:2009年种粮大户直接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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