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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发挥内部监督“防火墙”和“防盗网”的功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保护财政干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
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在促进财政部门及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所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进一步改进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必要时可以对其对口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进行延伸检查。
同时要充分利用“金财工程”,逐步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实现网络监督监控,切实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成效。
三、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严格内部监督信息反馈制度,督促各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主动关注财政政策和执行程序是否健全、合规、有序、安全,逐步加强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和分析评价。
要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四、进一步加大对下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力度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力度,设区市要重点加强乡镇财政的内审工作,确保民生资金和强农惠农资金安全有效。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协调、上下对口”的原则,开展重点检查和交叉检查,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所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建设,以及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机制建设。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告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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