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提高使用效益,本着“及时快捷、厉行节约”的原则,现就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凭证领用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领用数量 从2010年起开始,以主管部门为对象(含下属基层单位),按照上一年授权支付笔数为基数,附加20%的损耗和10%的机动为当年领用计划数。即预算单位2010年领用计划数=预算单位2009年授权支付笔数*1.3(详见附件)。
二、领用方式 由主管部门按计划数到博苑公司一次性领取。凭证领取按箱计算(500份/箱),计划数不满一箱按一箱领取。二、三级等基层预算单位(包括不在南昌市的)均到主管部门领取,不直接到博苑公司领取。本通知下发前预算单位已领取的凭证,作为预算单位今后周转使用,不计入当年计划数。在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发生机构调整变化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在机动数中调剂安排。
三、其他事项 省财政厅按照上述方式,每年核定单位领用计划数,并通知博苑公司印刷。预算单位若因业务发生量超过计划数,所需凭证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国库处申请调增;若因管理不善,凭证需求超过计划数,由主管部门按0.24元/份向博苑公司统一购买。博苑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100号一楼(老财政厅)。联系人:杜艳,联系电话:0791-6283600。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凭证领用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