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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航管理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江西水运发展,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为了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江西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分级负责和分步实施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省港航管理局负责船型标准化补贴的实施工作。各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实施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二、江西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按照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二)操作,省港航管理局实施季度审批。首批拆船定点厂见附件三。拆船定点厂认定条件见附件四。老旧船舶拆解费用每总吨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每年元月由省港航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三、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和3月30日前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和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省港航管理局于每年11月15日和4月1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发放表。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责任到人,建立船舶拆解台账和档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附件:1、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工作流程图.doc
2、江西省首批老旧船型拆解定点船厂.doc
3、江西省老旧船型拆解定点船厂的认定条件.doc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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