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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当年筹集、下年安排使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管理。为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省级统筹的资金按照省与市、县(区)2:8的分成比例返还原征收地,返还的资金与实际征收数挂钩。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全部用于义务教育。地方教育附加市、县(区)可用部分,专项用于各市、县(区)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添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办学质量提高。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教育建设重点,提出具体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规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绩效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部门、单位弥补经费性开支。
  第十条对挤占、截留和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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