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落实《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赣财库[2011]5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赣财监字[2011]7号)精神,省厅将于近期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核查及督导工作,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家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于2月底前对本级业务科(股)、下属事业单位具有财政管理职能的财政资金专户(下属事业单位自身的经费账户除外)进行重新摸底统计并登记造册。
二、全面对账。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于3月中旬前完成对上述账户资金活动情况的逐笔核查工作,检查资金活动是否真实准确。与代理银行要进行上门对账,确保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三、账户归口。按照预算与执行分离、管理与拨付分离的原则,财政资金专户应于3月中旬前全部移交同级国库科(股)归口管理,未成立国库科(股)的,应立即充实人员、组建国库科(股),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职能。
四、健全制度。财政资金专户集中到国库科(股)归口管理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安全内控制度,加强拨款印鉴管理,建立空白凭证的领用核销制度,完善两级对账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环节落到实处。
五、强化监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监督到位、责任落实,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六、清理整顿。财政资金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我省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方案未下发前一律不得新增财政专户。
七、信息报送。各设区市要按照《财政资金专户基本信息表》(附件一)的要求填列本地区的资金安全管理核查及督导情况,并于3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厅国库处。
八、责任追究。对于未严格按照上述步骤进行资金安全管理核查工作、隐瞒真实情况或工作不力的,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省厅督导组由财政监督局、监察室、国库处、国库支付局共同组成,将于2月23日前赴各设区市进行督导,设区市督导组比照省厅做法,于2月25日之前赴各县(区、市)进行督导。
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核查及督导工作,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