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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项目正常实施,完善项目验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凡获得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二、组织管理
第三条由市、县财政局推荐并获得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市、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设区市财政局负责,设区市财政局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验收。由省直部门推荐并获得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省直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验收。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并监督指导。
三、验收程序
第五条市、县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将《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本级直接推荐的项目,直接报送设区市财政局。省直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将《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转报省财政厅。
市、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告,解释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原因,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上报设区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延期验收调整。设区市财政局应将延期验收项目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延期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省直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省直主管部门报告,解释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原因,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延期验收调整。
第六条《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一)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支出情况,企业项目年度或月度会计报表及经济指标完成对比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有关原始凭证复印件(土地购买合同、土建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其他税务发票等)。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各设区市财政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要认真审查企业的项目建设有关材料以及相关资金的账目和原始凭证,并按要求尽快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四、验收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验收方式:
(一)实地查看和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二)查阅项目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询问相关问题;
(四)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基本标准:
(一)项目执行情况是否良好,项目竣工后是否达到申报目标,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二)项目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得当,有无挪用和挤占现象;
(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账目是否清楚,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实施基本目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金、数据、原始凭证等不真实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地方特色产业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财政局以及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每半年(即:每年2月28日前,8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求认真填写《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2)、《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附件3),并上报所在市、县财政局或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辖市、县的项目,填写《企业运行情况设区市汇总表》(附件4),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省财政厅将根据情况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其他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并将其列入地方特色产业专项资金信誉黑名单。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除按规定进行追回资金等处理外,省财政厅还将取消其推荐单位下一年度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所在设区市的项目数量。
六、附则
第十五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验收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资料要求》
附件2:《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及审核意见表》.xls
附件3:《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专家登记表》.xls
附件4:《企业运行情况表》.xls
附件5:《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xls
附件6:《企业运行情况设区市汇总表》.xls
附件1: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资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申请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
1、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封面,需有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所在地点、申请验收时间以及项目类型(申报类型填写: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类、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类、中小企业骨干企业专业协作类、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类以及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等)。
2、目录
3、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
4、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专家登记表(见附件3,企业不填写,由验收专家评审后填写)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要求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
7、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支出情况,企业项目年度或月度会计报表及经济指标完成对比情况等)
8、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土地购买合同、土建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其他税务发票等)
9、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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