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1]112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报送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其设立条件也要满足法律的有关规定。
2、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1、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贴息。
3、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4、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
三、积极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1、各地要结合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推广农民参与管理模式。各设区市申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数应不低于省下达申报项目控制数的20%。
2、各地要支持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林农增加收入。各设区市申报林农专业合作社个数应不低于省下达申报项目控制数的20%。
3、对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水稻、水产、柑桔、油茶、蔬菜类合作社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如农机、植保等)的合作社,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给予扶持。
4、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在资金使用方式上,逐步由无偿补助向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方式转变。在资金管理机制上,探索建设项目竞争立项、绩效考评、项目成效评估等多种有效管理机制。研究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促使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要加强与其他渠道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资金项目的统筹和协调,从支持对象、支持环节、支持内容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
四、项目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的项目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各设区市可申报项目数量控制数为个(见附件1),对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金额在10-15万元。
2、该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请按照项目申报控制数,对照项目申报条件、资金支持范围等规定,严格组织评审,择优选择扶持对象,统筹申报项目,不得超额申报。下达给设区市的指标包括省直管试点县,省直管试点县通过设区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
5、本项目要求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由设区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非设区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的,省厅不予立项。
6、设区市财政局的项目申报文件(2份)及项目标准文本(1份)、专家评审意见(2份)、合作社登记注册复印件(1份)请于7月25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
五、进一步严格资金管理与监督
1、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2、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督促项目加快实施,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3、各县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全体成员公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4、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在2012年1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总结和《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工作总结中要单独说明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林农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情况。
附件:1、
2011年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项目控制指标表.xls 2、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