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调查的通知》(财办综[2012]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内部各职能部门分工,共同做好财政部部署的调查工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此项工作。
二、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调查内容及要求,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地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其中,设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务必于7月23日之前,分别向省财政厅和所属设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上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机构及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情况表》)纸质报表和调查报告各一份;地方自行出台的与社会抚养费管理相关的具体政策、办法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纸质报表必须有财政局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同时,向所属设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上报《情况表》和调查报告电子文档一份。
设区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市(含本级)《情况表》。
四、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务必于7月26日前,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上报全市汇总《情况表》及调查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设区市本级自行出台的与社会抚养费管理相关的具体政策、办法等资料复印件一份。其中,纸质报表必须有财政局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电子文档上报至省财政厅FTP服务器(FTP://10.108.0.5/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各地市上报调研资料库)。
五、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厅综合、社保、国库部门提供本级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和数据资料。
六、本项调查纳入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评比范围。
七、上报纸质资料请用邮政快递方式。上报省厅资料的邮寄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330003。
联系人及电话:朱珊珊 0791-87287675、87287677。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调查的通知》.doc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机构及经费支出情况表.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