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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6日
江西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省、市县三级组成,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中央财政还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各市县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不得因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已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符合免费开放条件、2008年列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基本陈列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文物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各设区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见附件1、附件2),提出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报送省财政厅,凡逾期、越级上报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博物馆、纪念馆申请陈列布展补助应当同时提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及展陈大纲。
第九条运转经费补助:
(一)运转经费需求的核定
1、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补助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各级财政负担40%。其中省级馆地方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市县级馆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符合免费开放条件、2008年列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的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运转经费增量部分补助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运转经费补助按照分级次、定额标准安排。
(二)运转经费补助的核定
1、2008年、2009年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和符合免费开放条件、2008年列入省级补助范围的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省财政根据各馆馆舍情况、馆藏文物数量、开放情况和陈列展览情况等因素,将经费补助分配下达到各馆。
2、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省财政结合各馆馆舍情况、馆藏文物数量、开放情况和陈列展览等情况,将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到各馆。
(三)2008年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省以上财政不新增安排运转经费补助。
第十条陈列布展补助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相关支出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核批新项目、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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