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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文化厅
2013年12月18日
江西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符合免费开放条件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省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同时,市县财政必须足额落实、并及时下达应由本级负担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基本补助标准:
(一)省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基本补助标准,每年由省财政厅按要求核定;
(二)设区市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
(三)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经费保障方式是:省级财政负担省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省以上财政负担符合条件的市、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同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40%。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二)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结合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有关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并填写《年“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表》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均不予受理。对虚假上报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的,省财政将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负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根据各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核定下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2〕4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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