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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四条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申请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上一篇:《江西省“十三五”工业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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