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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现转发给你们。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请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23号)。
  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pdf

  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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