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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陈四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江西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1月9日至13日对你所在的南昌新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展了2019年度会计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根据查出的主要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明:

一、你出具的新瀚会专审(2019)02号、09号、15号、18号、24号、29号、33号、41号、49号、51号、52号、56号、57号、58号报告存在审计业务约定书未明确规定具体收费。新瀚会验字(2019)06号、08号报告两级复核,新瀚会专审(2019)15号、18号、49号报告审核意见空白。新瀚会专审(2019)02号、09号、15号、18号、24号、29号、33号、41号、49号、51号、52号、56号、57号、58号、61号、73号、86号、89号、96号、101号、109号、112号、115号、121号和新瀚会审字(2019)01号至09号报告,银行存款未执行函证程序。部分科目底稿只有审定表,未见科目明细表,也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新瀚会审字(2019)09号审计报告必要科目底稿缺失。新瀚会审字(2019)01号至09号未获取企业信用报告和银行开立户清单。新瀚会审字(2019)01号、05号、06号、07号、08号,往来款项未发函证而全部采用替代测试法等情况。

二、经调查取证,你所在的南昌新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抚州市设立办事处开展审计业务,发现审计报告封面、审核专用章均为南昌新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抚州市办事处签章,审计报告正文落款、报告骑缝章、审计报告后附营业执照名称为抚州办事处和南昌新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你2019年出具了122份未备案审计报告,其中抚州地区未备案审计报告64份。你所在的南昌新瀚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参照江西省物价局《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收费标准制定的,经抽查抚州市临川区诺贝尔幼儿园年报审计项目资产总额8.3万元,根据你所自定收费标准应当收取1500元,而实际审计收费540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在实施上述审计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实施严格复核制度及未按规定编制审计底稿,未实施必要、有效的审计程序,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九十七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厅对你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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