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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有关“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对《江西省村级组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行〔2022〕9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管理办法中的分配因素和计算公式,增加财政困难程度作为资金分配调节系数,并将绩效因素调整为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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