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索格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APM写字楼3-5号楼C2-406室
一、项目编号:HSH2023G168-D0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八一”慰问品(拉杆箱)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室
被投诉人1: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406室
被投诉人2: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1266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八一”慰问品(拉杆箱)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HSH2023G168-D02),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于2024年1月9日发布延期公告,于2024年2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于2024年1月10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于2024年2月29日发布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及“检测报告”,但未预留合理样品制作时间及检测时间,且前述设置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点技术指标及要求中第27项关于“样品”载明:“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交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样品一件。并随样品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以上技术指标及要求为实质性条款,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1月9日发布延期公告,延期至2024年1月31日开标,超过15个自然日,符合法定公示期规定。投诉人未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其实际所需的合理时间。查看评审报告,共8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提供了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的《检测报告》,送检时间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显示在公告期内完成。未发现设置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采购文件设置了样品评审办法,却未有评审标准且设置为无效投标条款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不合理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第二点技术指标及要求中第27项关于“样品”描述载明:“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交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样品一件…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样品外观、材质、质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或样品与随样品的检测报告明显不符的,其投标无效…以上技术指标及要求为实质性条款,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文件已明确无效投标的评审标准。本项目标的为“八一慰问品”,采购文件对样品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采购文件商务条款中“验收”和“违约责任”属于加重供应商责任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需求商务条款中约定了“验收”及“违约责任”,并在“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验收”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属于民商事行为范畴,符合民商事行为遵循的自愿原则。招标文件的商务需求及合同模板的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该“验收”“违约条款”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并未加重单方责任。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主要是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进行答复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并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答复,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查看《质疑答复函》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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