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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4〕22号)

时间:2026-08-14   访问量:

一、项目编号: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模拟法庭建设项目

二、项目名称:JXTC2023-JX-G051-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赣州天慕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15号云峰佳苑小区5栋1单元201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被投诉人2:江西理工大学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86号

相关当事人: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华强创意公园 5 栋 C 座 0601-0604

四、基本情况

江西理工大学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理工大学智慧模拟法庭建设项目(JXTC2023-JX-G051-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成交公告于2024年1月29日发布,深圳市亚讯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1月31日,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2024年3月11日,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2024年3月26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书面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本项目已依法暂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提供的“高清桌面显示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不符合资格审查的要求,应取消中标资格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8日公示招标公告。查看招标文件,载明“采购的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查看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响应的高清桌面显示器(型号:221S9),品牌为飞利浦,证书编号为CQC19701224070。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显示该证书因生产厂“冠捷显示科技(北海)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于2023年9月21日被变更为“已暂停”状态。查看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包含的编号为CQC23701382511的证书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中查询显示为“有效”状态,生产厂为“冠捷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表明,本项目采购的“高清桌面显示器”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应产品出具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相关当事人投标时提供编号CQC19701224070的证书,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前已处于“已暂停”状态,不满足采购需求,不符合《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中关于认证证书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规定。相关当事人于开标后提交其他编号的证书,不能改变投标时提交的证书不满足采购需求的事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提供的“高清桌面显示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制造商名称填写不一致,提供的认证证书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应做废标处理的问题。查看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在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填写的制造商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品牌为“飞利浦(PHILIPS)”,提供的证书中制造商为“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查看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随附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转销飞利浦品牌产品的授权书》主要内容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授权冠捷投资有限公司及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中国生产和营销飞利浦品牌的显示器等产品中,使用飞利浦的商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飞生(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为飛生(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表明,相关当事人提交的高清桌面显示器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制造商名称与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制造商名称填写不一致。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载明的制造商指向开标一览明细表所填该产品制造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提供“笔录打印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开标一览明细表中的制造商名称不一致,提供的认证证书不符合要求,应做废标处理的问题。查看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在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填写的笔录打印机制造商名称为“联想集团”,型号为M7455NDF,类型为激光打印机;提供的认证证书中制造商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和系列为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传真一体机)(具有传真、复印、打印、扫描功能),型号为M7455DNF。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全资母公司为“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表明,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笔录打印机”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制造商名称不一致,产品型号、名称和系列亦不一致。相关当事人未按照其在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填写的产品型号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标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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