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资金使用、资金拨付程序、资金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对象。这类人群再就业可享受以下9项补贴:
一、职业介绍补贴。可享一次免费职介补贴。补贴标准为120元/人至150元/人之间;
二、职业培训补贴。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和创业的,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600元至1600元,其中创业培训不低于1000元/人。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为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50%的贴息;其他人员利息由本人负担;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财政贴息;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全额财政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
六、小企业贷款手续费。
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此外,对使用大中专毕业见习生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市、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可享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九、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万丰 谢林梅)